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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3-02-23 171人已浏览
  •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律所主任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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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珠宝在婚后购买仅归妻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妻子的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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