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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名誉权受损,如何才算是名誉受损呢?

2024-06-12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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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为依据。因而名誉受损事实是指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 名誉损害: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因而“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可以看出,对名誉贬损这种损害性后果的认定,就必须看是否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这必然牵涉到“第三人”。“只要第三人知道就足以影响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也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必须通过举证和证明的方式表现出自己的损害,才有可能获得此类官司的胜诉。 精神损害:伴随名誉受损一个常见的损害后果便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即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出现的。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误解而造成精神的痛苦、怨恨、悲伤、忧郁、愤懑等情绪。可以认为,正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才使得受害人的心理遭受损害。精神损害是因人而异的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因而,受害人因学识、地位、承受能力等不同,新闻侵害名誉权给其心理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这在具体案件中要区别对待。 财产损害: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权性,但并不等于与财产权没有关联。事实恰好相反,名誉权与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财产损害同样是名誉损害的结果。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很大可能上会造成其财产的受损。但是,必须看到,名誉权毕竟是人格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名誉受损在个案中不一定必然带来财产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个案中,财产损害不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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