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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紧急人联系是担保人吗

2024-04-27 3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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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贷款中的紧急联系人并非担保人。紧急联系人所负担的首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难以直接联系到借款人的状况下协助贷款机构进行联络,然而,此项义务并不代表他们需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在现实运作过程中,紧急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往往由借款人亲自进行填写,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紧急联系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甚至可能从未意识到自己已经被登记为联系人。 银行方面亦未对这些人员的背景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这种所谓的“义务”既非法律规定,亦非双方协议约定,对紧急联系人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约束力。相较之下,担保人的角色则截然不同,他们必须在贷款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在一般的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有权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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