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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为紧急贷款联系人

2024-11-06
贷款中,紧急联系人并非担保人。紧急联系人的首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难以直接联系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协助贷款机构进行联络。然而,这项义务并不代表他们需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紧急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往往由借款人本人填写,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紧急联系人并不知情,甚至可能从未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列为联系人。 银行方面也没有对紧急联系人的背景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这种所谓的“义务”既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双方协议约定,对紧急联系人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相比之下,担保人的角色则完全不同。他们必须在贷款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一般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有权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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