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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由规定

2024-06-07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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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20年×月3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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