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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书不公正能办理过户吗

2024-04-24 1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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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强制性要求。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安全性,我们通常会建议并且协助相关各方(包括住房所有者及其共同拥有者、购房方)准备齐全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地契证(仅针对出让性质土地)等,同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携带各自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册、婚姻关系证明文件等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签署转让协议,并申请办理住房转让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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