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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的刑期是否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

2022-12-25 2,38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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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判刑后的刑期不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1、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应折抵相应的刑期,具体如下: 1、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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