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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版

2024-07-06 2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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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号小轿车。车主:张,住址:北京市。 李,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驾驶京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交警大队印章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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