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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2023-04-24 2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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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氓罪是1997年废除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强制猥亵罪的判刑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故意地实施猥亵行为,即明知是违法的行为,却依然故意实施; 2、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强制手段,即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3、猥亵行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猥亵行为,即对被害人实施淫秽的身体接触或者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4、对象: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抵抗的人。 侮辱罪的判刑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具有公然性: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必须是具有公然性的,即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侮辱他人; 2、侮辱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必须含有侮辱他人的内容,即针对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行为进行贬低、诋毁、攻击等; 3、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明确的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言行会侮辱他人,并且有意实施侮辱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刑期进行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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