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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拿我的名义办了贷款。离婚后谁还

2021-01-06 2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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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婚登记后,夫妻二人为了购房,丈夫用妻子的名义办了抵押贷款,双方共同缴纳首付款并共同偿还抵押贷款。 离婚时,抵押贷款尚未还完,若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在离婚后需独自偿还剩余贷款。 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若双方均主张分割房屋,一方得房给另一方折价款,则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房屋市值对应计算公式算出需要支付对方的折价款。 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继续独自偿还房屋剩余贷款。 但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实际分割,只要求分割房屋份额,则法院也可遵从当事人的选择,只为当事人判决双方各占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仍然处于共有的状态,可以按照份额承担对应的房屋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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