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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2020-05-20 27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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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互联网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新问题。比如,在发生了信息网络侵权事件后,想要到法院起诉,但却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那么,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新型的信息网络侵权,专门就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就是说,比如对于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发布诽谤他人名誉的名誉侵权事件,受害人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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