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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同案同判的法律规定

2023-05-23 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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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院同案同判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具体而言,一旦确定待决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属于“同案”范畴,那么就应该对待决案件做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法律处置。这里所言“相同的法律处置”主要是指对待决案件的法官要给予“类似案件”相同的法律认定并做出相应的或者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后果的裁判,而不是做出数量上相同法律后果的裁判。对于当事人来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权利需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法治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审判执行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不统一等情形,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综上所述,就是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办案的时候主张一下同级法院、异地法院的案例,作为裁判依据,因为基层法院有内部的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一)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二)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的; (五)变更、补充起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 (七)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八)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九)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决定上诉的;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承办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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