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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男方不出迁户口,能强制迁户口吗

2024-06-23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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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俩离婚后,就分属分别家庭,能够申请解决分户手续,或解决户籍迁移手续。如果男方不配合解决户籍迁移手续,需要女方当事人拥有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解决分户手续,再次解决只有这一方当事人姓名的户口本,或者申请迁移户籍。《户口登记条例》限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惹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解决离婚、房屋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屋变动问题的连合通知》的通知: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限定予以解决;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裁判或调解书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子和原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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