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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可不能未遂

2024-05-28 1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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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现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笔者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既不都属于犯罪阶段,又不都属于犯罪形态,而是有的属于犯罪阶段,有的属于犯罪形态。所谓故意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同进程,在时间上具有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性,它只能以犯罪人客观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划分,而不应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笔者认为故意犯罪的全过程主要有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犯罪的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犯罪的其体实施阶段。这两个不同的犯罪进程构成了犯罪人“实行犯罪”的整个犯罪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n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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