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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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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我国对于新冠病毒感染已经实施乙类乙管的政策,对于感染者不再进行隔离,对于感染集中者地区不再实施封控。所以不会再出现实施七天社区管理的情形。 2、除新冠病毒感染之外,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百日咳、白喉、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血吸虫病、疟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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