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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转隶后存在的问题

2020-03-30 54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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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工作中森林公安承担了很大一部份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转隶后、人财物都归公安部门管理,森林公安已不能在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迫切需要整合理顺。在国家林草局应设行政执法监督司,作为林草局的内设机构之一;将林草局分散在各部门行政处罚职能进行整合到行政执法司;指导各地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职级应为正司局级。在省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林草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部门的内设机构,统一全面行使林草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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