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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贷款怎么算?

2020-01-20 18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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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山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1)每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现定为30万元,两名共同申请人共购买单套住房最高可申请5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仅限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 (3)别墅、联排别墅、单家独户式住宅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楼龄超过30年的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如果是混合结构的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 (4)月还本息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收入的50%。 (5)最高贷款度、首付比例及贷款年限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中山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详细规则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从09年1月1日开始,最高贷款额度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再到现行的30万元。然而,很多公积金缴存人误解了最高贷款额度的意思,认为只要申请就一定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实,所谓的最高贷款额度是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设立的一个贷款金额上限,公积金缴存人实际可以获得的可贷额度是根据缴存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影响可贷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申请人月缴公积金额、申请人年龄、贷款抵押标的物价值、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 一、贷款抵押标的物价值,就是指所买自住并用于贷款抵押的住房的价值。公积金贷款中规定按揭最高可达房价的八成,即,虽然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是30万元,但实际可贷额度不能超过房价八成。 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判定申请人还款能力的指标主要有两个:工资基数和债务状况;并且,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的支出不得超过个人收入的50%。 1、工资基数,简单来说,就是单位为员工开立公积金账户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的员工月收入。工资基数的不同,个人可贷额度也不相同。 2、债务状况,不仅指申请人个人的债务状况,申请人配偶的债务状况也属于审核范围内。 三、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公积金贷款的审批过程中,会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从而判断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 所谓信用报告,笼统地说就是记录被查询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帮助被查询人的交易伙伴了解其信用状况。信用报告中,记录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种类、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如公积金缴存情况等。通过对信用报告进行解读,就可以大致了解被查询人的信用状况。 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个人的信用状况,如信用卡透支额度是否正常还款、贷款是否按时还款等等,因为如果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记录不良好,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减少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或者拒绝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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