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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否让持有人必须卖

2021-03-17 14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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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购要约时持有人不必须卖。要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他人可以作出相应的承诺,也可以拒绝对该要约作出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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