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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引进政策

2020-12-20 68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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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引进研发人才是指在东莞市工作,能够在相关技术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进行发明创造,或进行工艺革新、技术改良、流程改革等创新活动的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提升东莞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
法律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二)企业在我市建有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包括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或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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