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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是什么

2020-06-18 12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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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界定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主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的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客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是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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