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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条款有什么规定

2022-04-12 2,76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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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杀条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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