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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024-05-04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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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就是以恐吓或者是威胁的方式而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对于此罪数额再大也不会按死刑来进行判决,最高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让违法的一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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