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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具备的要求

2024-06-06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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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房公积金与公民的个人存款有本质上的区别,它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具有生存保障的“生活必需品”性质,因此在执行上应该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区别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1、以穷尽执行为原则要求法院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已经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即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其他财产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一些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恶意套取公积金的工具 2、以适度执行为原则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这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相契合的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分类条件 1、因购买、建造、大修、租赁住房等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因离婚纠纷需要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应无条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2、因侵权、普通借贷等纠纷而引发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则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该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2)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措施 (1)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可先采取冻结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同时限定其对此提出异议的期限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时,法院便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2)对住房公积金采取转移或扣划措施若申请人已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则法院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此一来,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和保障性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当然,若没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法院依法可以直接扣划并退回给申请人 (3)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封存措施若被执行人尚未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法院可先采取封存,待符合提取条件时提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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