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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用父母死亡子女是否有权征用

2024-05-06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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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那些以家庭为主体进行承包的土地,无论该家庭的老年人及其子女是否已经单独户籍登记,他们都享有对这些土地的确权权利;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子女应当被认定为本村庄或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能合法继承并使用这些土地。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拥有高度重视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老年人离世之后,如果其子女仍然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他们将有权继续承包经营原本由其家庭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反之,若子女不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则无法再继续承包经营原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按照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而对于林地承包的情况,承包人一旦离世,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n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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