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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2023-06-08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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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案件搜查的基本要求有: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案件搜查笔录证据属类: 1、刑事案件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代理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都是是间接证据,属于书证范畴; 2、庭审笔录是直接证据,也属于书证范畴,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 3、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是: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代理申诉和控告。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搜查的基本要求有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刑事案件搜查笔录一般是属于间接性的证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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