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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防疫最新规定

2021-12-14 1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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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漯河市防疫最新规定如下: 1、境外入郑人员应提前48小时向入郑后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对郑州口岸入境的本省人员,且目的地为郑州的,落实“21+7+2”措施; 2、对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或者街道来(返)郑人员落实“14+7”措施;对在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前14天内,有该地区所在区县(市)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分类落实14天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三天两检”; 3、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时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来(返)郑人员;根据该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措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省外来(返)郑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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