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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是

2020-04-16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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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是征收税款的相关行为、罚款、对于违法所得和财物的没收行为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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