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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应该怎么写

2021-03-30 1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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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过分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别写(按道德,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 第二,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一定要用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否则这些条款无效; 第三,不要以为约定免责就真的免责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质,很多情形下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无效的。 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3、债权人的过错。 合同免责声明格式: 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委托(委托人或单位)申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产品名称)的管理权。 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 (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 特此声明!声明人/单位信息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写): 联系电话: 声明人/单位: (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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