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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吃出肠胃炎怎么索赔

2024-04-29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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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如在餐厅就餐期间出现胃肠炎症,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索赔。该条款明确规定:若生产商所提供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商家在知情情况下仍销售此类食品,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请求赔偿因消费此类食品而遭受损失之外,还有权向生产商或商家提出要求,要求支付其所购买商品价格的十倍或者实际损失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同时,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低于人民币一千元,则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人民币一千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n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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