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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做询问笔录

2024-06-23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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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询问时,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2.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3.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5.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6.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7.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8.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9.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0.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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