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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病情复发怎么办

2024-05-19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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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并实施】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2007年2月17日颁布并实施】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 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 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 治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 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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