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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处罚款

2021-11-06 4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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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时,责任事项流程具体如下: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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