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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四流合一

2023-03-18 1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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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稽查四流合一中的“四流”指的是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税务机关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的时候,首先会对企业人员的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及计算表进行核查。检查清楚工资发放的凭证和银行代发工资卡等数据是否出现问题和漏洞。另外,稽查人员还会检查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社保的情况,假如出现了问题,稽查人员都会按照规范严格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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