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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当过兵的每月800元补贴吗

2021-11-04 1,33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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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存在凡当过兵的每月800元补贴。 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退伍士兵在服役的时候曾做出巨大贡献,或者因公受伤,退伍后得到的补助是比较多的,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已经参加养老保险并且每月享受退休金的人员,不能得到以上的补贴。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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