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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适用法律缺少部分怎么办

2024-04-28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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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遗漏事项持有异议,且该情况还处于上诉期限内在,则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院或原审法院提交上诉请求来进行申诉。 若已过上诉期限且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则当事人可尝试通过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寻求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审判机关会对遗漏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与调解,如调解失败,将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再审程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当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依法启动并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重新审理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另行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若原案为第一审案件,则应依据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均可上诉、抗诉;若原案为第二审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则应依据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为最终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n(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n(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n(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n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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