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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2024-05-16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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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一、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借 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各方应予遵照执行。 二、贷款内容 1、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方单位帐户。 2、贷款期限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月。 3、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三、还本付息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息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 2、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四、提前还款 1、抵押人自愿提前缴付本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2、在下列所述的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的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五、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2、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人民币元整。 3、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4、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六、房产抵押 1、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人伙通知书后抵押人的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2、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的“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后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由担保人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3、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数额,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如果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4、抵押的解除 该抵押人按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5、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未实现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的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 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权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或担保人。 七、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种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必须迁出。 4、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5、按照抵押权人合理的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及确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的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为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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