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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六大连带责任是哪些

2020-07-20 49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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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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