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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付款债权转让是否发生

2023-06-04 5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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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付款,债权转让发生。 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以履行通知义务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通知生效后债务人应依法向受让人支付相应款项。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5、 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如下: 1、 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2、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3、 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债权转让生效具有条件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基本上认为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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