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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4-07-07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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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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