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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应该按性质分别立案

2020-12-09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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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毒品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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