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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债权申报后如何确定

2023-03-25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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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管理人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对于管理人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人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申报回执,其后经实质审查,编制债权表。 2、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对象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可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且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3、审理法院确认。 债权表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第二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定无异议的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定每一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果,所以债权人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异议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n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n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n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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