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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权属于什么权利

2022-12-07 2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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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信自由权属于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根据人身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两类,分别如下: 1、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属于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属于人身权利,因此通信自由权是属于人身权利的。通信自由权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按照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按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要是两岁以上即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侵犯通信自由的表现具体如下: 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开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缄破坏,不管是用糨糊粘、书钉订、线缝合的书信被破坏,凡破坏封缄的都是开拆他人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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