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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属于其他项目费吗

2023-06-10 2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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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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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暂列金额属于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幷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如何规定: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但招标人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2、招标人不能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工程建设资金。 综上所述, 暂列金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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