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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自书遗嘱的司法解释

2021-03-12 24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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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对自书遗嘱的司法解释以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了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的情形,但是该司法解释随《继承法》的失效已经失效了,最新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应当适用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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