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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限的要求

2020-01-11 9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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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并且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应自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当事人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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