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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2-06-17 273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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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缺乏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缺乏意思表达真相的合同生效要件,或者严重违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公平原则;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性或无效性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对手是否被追认或撤销;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待定合同的效力可以由法定第三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也可以由合同的善意对手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三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图;但是,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将被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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