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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和区分有独人

2024-06-03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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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李某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某因与陈某订有租赁合同,李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李父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某一方,以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李某此时身份如果李某对李父、陈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李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的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成为共同原告之 一,或共同被告之一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只能为参加之诉的原告,而后者则根据情况的不同,不是成为本诉的原告,就是成为本诉的被告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法院只能通知,不能依职权进行追加(它是独立之诉,根据处分权主义,向哪个法院,在什么时间起诉完全是由有独第三人决定的),后者完全可以追加 (4)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认可,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5)诉的合并形式不同第三人参加之诉与主诉的合并在性质上属于诉的混合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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