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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不是一定要自己办理

2021-10-30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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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强险不是必须车主本人办理。 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交强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车主本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这两者之外的其他人是不能做为是交强险投保人的。 一、交强险的投保人: 1、车主本人:车主本人即机动车所有人,是指真正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民事主体。 2、机动车的使用人:机动车的使用人即机动车的管理人,是指受所有人委托,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维护或者使用的民事主体,使用人即机动车驾驶人。 二、交强险的作用: 1、交强险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如果不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3、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而商业三责险设计有相应的免赔率、免配额或责任免除事项; 4、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三、交强险的办理流程: 1、车主需携带新车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到保险机构投保。如果是旧车,需带旧车有效行驶证。自然人投保的需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的身份证,单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 5、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 6、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微机。 7、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8、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车主。 9、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携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10、保险公司按规定、日期将保单归档,并定期对车主进行回访。 11、发生车辆转让及发动机号、牌照号等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四、交强险的保险期:: 1、交强险一年一交: 因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所以是每年都要交的。 2、但是如果情况特殊,需要短期上路行驶的,可以购买短期机动车强制险,最短期限为三个月,仅有以下四种情形: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购买交强险的后果: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未能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时,不予通过检验; 4、交强险到期脱审的,超过规定三个月的,保险费率会上浮,不再享受折扣优惠; 5、车辆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所有损失以及赔偿都需要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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