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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格式免责条款产生的问题有哪些

2024-06-27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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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出现还是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格式合同的先天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人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垄断性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性。 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凭借自身的强势垄断地位利用不合理格式免责则条款肆无忌惮的侵害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并且由于格式合同是大量反复运用,所以对社会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地威胁,“可以说格式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使用已经严重的危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必然招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及其维护者——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 可见在现在格式条款顶入合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时至今日,格式条款在现实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所以当下如何有效和合理的判断格式合同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一个摆在我们眼前的大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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