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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2024-06-14 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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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省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惠城法经初字第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 负责人:,行长。 诉讼代理人:,信均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市公司商场。 诉讼代理人:,市××总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二被告: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三被告:,男, 第四被告:,男, 第五被告:,女, 第六被告:, 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女,57岁,是儿媳。 上列当事人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第三被告: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2月14日和4月10日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3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我行分别贷款15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本金75万元给第一被告,月息12.06。,期限分别为9个月、10个月、11个月。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本付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加收利息。另第三被告用自有的位于××江北×号小区60平方米土地作抵押,证号府国用()字第号第四、五、六被告的父亲则用其位于××号第一层46.65平方米作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还款期限已过,但仍拖欠不还,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代表公司,第三、四被告作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担保人亦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246865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三份贷款凭证三份农银发(1998)号文件一份※市房函(2001)×号文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申请表一份: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商场经营合同书一份。原告用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其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是商场的承包者,其取得了商场的经营权,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原告与王及林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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